2006年5月7日,星期日(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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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戚文峰:
  本院受理杭州智慧排队系统有限公司诉你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5月7日

  杭州南山水泥有限公司、杭州塘栖工业总公司、孙大华、李志明、金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塘栖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5)杭民二初字第40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魏虹霞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潮水、代理审判员张敏共同组成合议庭。若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5月7日

  申请人新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遗失(第AA/01 71203383号,出票日期2006年3月31日,收款人嵊州市大九星服饰有限公司,帐号:201000076698,出票金额人民币538896.80元,出票申请人新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帐号:800163592108093001,出票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5月7日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第GA/01 01088540号,出票日期2006年1月23日,收款人杭州金光纸业产品服务有限公司,帐号:800104108508094001,出票金额人民币600000元,出票人:杭州杭丰纸业有限公司,帐号:571904723210901,付款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第一被背书人: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上海高桥巴斯夫分散体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被背书人: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南通市南大街分理处),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6月5月7日

  申请人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因其持有的由杭州洁康药业有限公司签发的,由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桐庐支行出票的,收款人为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第GG/02 00354845号交通银行转帐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6年5月7日

  黄金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诉你和王桂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建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06年5月7日

  王年珍: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建寿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寿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06年5月7日

  於南斌、汪永良:
  本院受理原告鲍人钻诉你们与王海光、叶立忠欠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5)甬仑民二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与王海光、叶立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15075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462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6年5月7日

  钟月凤、周云康:
  本院受理原告丁明亮诉你们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6)甬仑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649.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486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6年5月7日

  钟月凤、周云康: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其诉你们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6)甬仑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965.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899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6年5月7日

  芦吉义、陈建素:
  本院受理原告褚建新诉你们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5)慈民二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于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褚建新货款2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1252.80元。本案受理费86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510元,由你们负担,交纳本院。因原告已预交1510元,故你们将应负担的1510元直接交付原告,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6年5月7日
  华宝夫: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福尔达轴承有限公司诉你与张幼芬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你与张幼芬即时支付货款1894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卢静芬、沈建锋、邹建祥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1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6年5月7日

  潘柏冲:
  本院受理原告岑聪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慈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6年5月7日

  罗国达:
  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观海卫镇开开打火机厂诉你(本案第三人为郑鹏跃)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6年5月7日